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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与学联
简介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是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共青团组织受党的委托指导学联的工作。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湖北省青年联合会。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于1925年12月25日在武昌召开成立大会,参加会议的有武昌、汉口、汉阳、宜昌、襄阳、枣阳、荆沙等15个县市的学生代表。

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学联于1950年3月在湖北省教育学院附属师范学校宣布成立,积极配合全省即将到来的土改运动,发挥青年学生力量,加速学生改造。1951年,湖北省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全面贯彻发展教育的方针,集中解决爱国主义思想教育等问题,有效激发了全省青年学生的爱国情怀。1965年后,湖北学联工作一度陷入停滞。1980年6月,经中共湖北省委批准,省学联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恢复日常事务,并逐渐健全章程制度、规范组织职能。进入新世纪以后,湖北学联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不忘初心、奋勇前行,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不懈奋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传承五四精神、谱写青春赞歌。

湖北省学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和批准湖北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选举湖北省学联委员会,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决定应当由湖北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湖北省学联秘书处由湖北省学联主席团聘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是湖北省学联主席团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湖北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湖北省学联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湖北学联。1991年起,湖北省学联实行执行主席驻会制度。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省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湖北学联”,英文译名为“Hubei Students’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B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湖北省青年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于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成长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青年工作思想,引导广大同学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一)加强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沟通、联系,参与民主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做党、政府和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

(二)团结和引领青年学生为湖北全面建成小康、“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四)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广泛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服务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

(五)大力开展校际交流,加强省内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各地区同学的联系,参加国际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交往,增进与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

第六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湖北省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确认后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其他监督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

(六)有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

(七)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委员会任期内至少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省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省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

第十二条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省学联主席团内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省学联主席团

成员团体组成。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

(二)负责省学联的日常工作;

(三)在闭会期间受主席团的委托,可对外代表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正式注册的湖北省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青团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要求,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十七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中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有分校区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主持日常工作,并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凡有高、中等学校的市、州应建立学生联合会;中等学校较多的县(市、区)可成立学生联合会。

市、州学生联合会是省学联在该市、州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市、州学联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同时接受省学联的领导。

市、州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市、州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省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属单位中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可参加所在地地方学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历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