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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与青企协
简介

湖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全省性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作为共青团组织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始终坚持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于青年企业家的成长成才,为广大青年企业家施展才华、成就事业和回报社会搭建了舞台。

协会成立于1987年,前身名为湖北省青年企业管理者协会,1988年更为现名。协会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组织、联络、引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会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立足湖北,面向世界,愿同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组织和各界人士广泛交往,真诚协作,共创辉煌。

联系电话:(027)87233582

传真:(027)87350836

邮编:430071

E-mail:hbsqqx@163.com

地址:武汉市武汉昌区水果湖东三路五号湖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

湖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译名为:Hubei Province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Y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青年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综合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认真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企业家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宏伟实践中建功立业、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北省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三路七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2.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3.举办经贸考察和交流互访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4.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5.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团体会员主要是各市州和相关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4.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

5.新入会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6.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2.推荐。在本会担任理事职务以上的个人会员、各市州团委或青企协、本会秘书处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3.考核。市州团委或青企协、本会秘书处及申请人所在企业必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5.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声誉;

4.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州、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单位会员的会长担任本会理事,单位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理事时,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5.可按要求推荐本会会员和理事人选。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退会后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和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3.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 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 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研究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3.贯彻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

4.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5.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6.决定各阶段执行会长;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6.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产业委员会六个,分别是:现代农业委员会、生产制造委员会、商贸服务委员会、投资金融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各产业委员会依据《湖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产业委员会运行办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向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徽与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一致,图案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意喻着本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各市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要与本会的会徽相统一。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及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在召开大会、举办重要活动时须悬挂会徽。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徽。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会徽。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共青团湖北省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共青团湖北省委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共青团湖北省委审查同意,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湖北省委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湖北省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湖北省委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

湖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