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编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来源:主任编辑   字号:【
一、支持方式及额度

  1、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当年不再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3、经济效益良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报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发生贷款项目凭证的复印件。

  四、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1、各地经委(经贸局,以下统称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并将相关资料连同《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分别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市、州、扩权县(市)企业申请的技改项目,直接向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申请的项目抄送所在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非扩权县(区)企业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经委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经济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申报。

  2、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规定以及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3、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项目计划。

  4、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州、县(市、区)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企业。

  ——摘自《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