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摘编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来源:主任编辑   字号:【
一、公民和各类组织都可以依法自主创业和参与全民创业。支持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拥有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各类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二、放宽创业主体资格条件。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即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财政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三、鼓励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

  四、放宽科技成果的出资比例。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类公司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五、放宽中小企业出资期限。创业人员共同投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投资人确有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延期1年缴足。

  六、放宽初创科技、环保、节能型企业的出资条件和期限。创业人员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七、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创业主体以旅馆、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放宽创业主体经营范围选择。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经依法审批后核定;从事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行业或经营范围用语。

  九、放宽创业主体名称使用权。创业人员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创业人员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创业人员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可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申请冠用其所在地市、州、县(市)行政区划名称。

  十、放宽创业主体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创业人员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十一、放宽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允许跨行政区域的农民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区划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该社名义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十二、实行生产经营筹建登记制。为支持创业人员从事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项目早建成、早开工,其申请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可办理注明一定期限的“×××项目的筹建”营业执照。

  十三、对重点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十四、扩大重点扶持类对象享受减免费用优惠的范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3年免收工商费优惠。专营农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十五、支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指导、帮助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尽快制定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操作办法,提供具体登记服务。受理动产抵押物和股权出质登记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支持创业主体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为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主体提供广告方面的服务指南。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各类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

  十七、实行创业主体急事、特事办理直通车制度。创业主体因签约、资质认定、项目报批、奖项评选等急需出具相关手续的,可直接送达有批准权的机构和人员即时办理。

  ——摘自《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鄂工商文〔200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