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来源:主任编辑   字号:【
     一、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

  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比例,各地理解不同,有的理解为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须占到30%以上,有的理解为增资后整个出资额中货币出资可以占到30%以上,实际操作各异。现在湖北省工商局予以明确后,前期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大的企业,在今后进一步做大做强时,就可以减少货币投资,扩大“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瓶颈,对饱受资金困乏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又是一大福音。第3条对现有的法律条款作了全新的诠释,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限制,为企业做大做强扫除障碍。

  破除现有的障碍

  二、支持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持续发展。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且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因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及全体股东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承诺后(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在营业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可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解读:按照现行的登记注册法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如果不按时办理延期手续,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就造成了违规经营。这次省工商局在《十五条》中明确,对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没有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在营业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延展营业期限,避免了公司因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造成利益损失,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支持武汉市及省域副中心城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委托武汉市工商局、襄樊市工商局、宜昌市工商局直接办理内资企业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核准工作。

  解读:武汉、襄樊、宜昌三地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可以全部在当地解决,这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有力地促进武汉市及省域副中心城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四、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条件。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从事种养殖业、生态旅游农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解读:为农民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选择。

  五、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展股权、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动产抵押登记范围,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

  解读:这条意味着市场主体融资有了新渠道,不光是所拥有的股权、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也可以用来融资。《十五条》首次提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将支持融资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市场主体。

  六、支持壮大广告市场主体。放宽广告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广告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实施零门槛。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上市、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

  解读:此条有针对性地支持全省广告业的发展。

  ——摘自《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工商文2009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