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全面合作协议》的通知
鄂青联发 [2010] 32号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9日   来源:农工部   字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全面合作协议》的通知

  各市、州、县团委、信用联社:

  2006年以来,团省委和省信用联社联合实施的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全面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青年的金融扶持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促进更多农村青年增收致富、成长成才,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团组织和信用社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双方合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全省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强、落实不力等问题;担保方式难落实,一些地方没有真正理解创新担保方式的作用,没有积极探索,大胆施行;后续服务不到位,部分地方缺乏后续跟踪服务手段,部分地方在贷款后不注重对项目和贷款资金的监管、评估等等。各级团组织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诚信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强化合作意识,积极整合资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扎实推动农村青年小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

  二、优化工作环境,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团组织和信用社要开展广泛调查,加强沟通协调,动态管理好农村青年创业项目库,各县级团委要管理使用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数据管理系统。各级团组织要主动承担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中不涉及到农信社业务类的工作,帮助农信社减轻工作负担,争取农信社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最大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小额贷款工作环境。要充分利用团组织联系青年广泛的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遵守银行信贷规定,逐步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有效模式,形成支持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团组织考察推荐、农信社调查放贷”的互动配合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各级团组织和信用社要加强对接,成立本级对应的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工作联合领导小组,指定主办部门和主办人员,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合作框架下,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实施计划等。要建立小额贷款工作月报制度并完善工作台帐。要通过情况通报、工作简报、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当地党政领导、金融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小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为推动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深入发展创造条件。

  附件: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全面合作协议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全面合作协议

  甲方:共青团湖北省委

  乙方: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共青团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就业创业是共青团的重要任务。农信社是为农民服务的主力金融力量。为充分发挥团组织联系广泛和农信社金融服务的优势,共同服务我省“三农”工作,共青团湖北省委(以下简称甲方)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相信赖、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坚持真诚合作、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农”政策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团银合作,整合双方支农资源,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合作就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平、诚实、信任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 坚持目标一致、互惠互利原则,通过资源互补、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为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服务。

  3.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甲乙双方合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各自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合作。

  4.坚持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探索创新的原则。甲乙双方应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规划,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第三条  甲方应积极对18-40周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村青年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广泛收集农村青年的项目融资需求,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才和项目信息库。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工作规划、行业政策、项目信息,并积极推荐优质客户群和项目。乙方对甲方推荐的项目,在符合融资条件的前提下,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甲方应积极引导农村创业青年、农村青年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乙方所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甲乙双方应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农业合作社青年负责人培训、农业项目洽谈会,促进乙方所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优质的农村青年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金融合作关系,推动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状大。

  第五条  甲方发挥自身优势,协助乙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创业青年树立诚信创业的观念,鼓励农村青年争当“信用户”。从201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农村青年诚信创业之星评选活动,推动诚信创业计划深入实施。

  第六条  乙方所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青年、农村青年专业大户、农村青年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贷款,每年保持一定的信贷增长幅度。

  (一)大力支持农村创业青年发展。乙方要积极开展农村青年贷款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继续加大农村青年贷款的投放力度,满足创业等资金需求。力争连续三年对农村青年投放贷款年均增长15%以上。

  (二)大力支持农村青年专业大户发展。乙方要对农村青年专业大户开展调查,建立经济档案,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对其进行支持,满足做大做强的资金需求。力争连续三年对农村专业大户投放贷款年均增长20%以上。

  (三)大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乙方要积极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品种,通过以资金为纽带的联保贷款方式大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网络农户发展,帮助农民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力争连续三年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网络农户投放贷款年均增长20%以上。

  第七条 乙方要改进金融服务,通过积极创新支农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等措施,更好地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和发展生产。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加强金融服务沟通。

  1. 甲方在县、乡团组织集中换届中,将乡镇信用社一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5岁),做为乡镇团委副书记(兼职)候选人,通过选举进入乡镇团委领导班子,建立合作沟通平台。

  2. 乙方在县、乡两级机构窗口,设立“农村青年小额贷款专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办理、政策咨询等工作。完善与甲方县、乡两级组织定期沟通机制。

  第九条 甲乙双方加强对外协调,争取外部政策支持

  1.甲乙双方各级组织(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银行监管等部门支持,积极探索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努力建立团组织协调推动,政府、银行、保险、农村创业青年共同分担风险的工作体系。

  2.甲乙方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农村融资担保平台,聚集财政、企业、村级集体、农村青年经营大户的资金,探索成立农村青年贷款担保中心,切实解决农村青年贷款“担保难”问题。

  3.甲方各级组织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从现有财政小额贷款贴息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基金,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进行贴息或是担保。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共同加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的贷后管理。甲方县、乡组织应明确专人对农村青年的贷款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定期与乙方相关机构交换相关信息,遇有可能影响乙方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乙方相关机构通报,协助做好贷款清收工作。乙方县、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据本系统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联络员建设。乙方所辖乡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聘用部分村团支部书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络员。乙方对作出贡献的信息联络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甲乙双方同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甲乙双方各一名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着重研究工作、交流情况,必要时开展专题调研。联席会议主席由甲乙双方领导轮流担任。联席会议在甲乙单位分别下设办公室,由双方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和双方联络事宜。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视为双方同意续展。需要终止协议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也可通过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