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鄂青办发 [2012] 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各县(市、区)团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着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体系,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条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的规定,团省委推动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正式成立了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鄂政办发〔2011〕105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成员单位共24家。
各市、州、县团委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支持,做好工作汇报及协调,抓紧时间完成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立的筹备工作。争取在今年8月份之前推动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11月份之前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逐步规范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情况分别于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团省委权益部 周珉
电 话:027-87232581,027-87815741(传真)
邮 箱:hbqyb@126.com
共青团湖北省委办公室
20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