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鄂青办发 [2009] 53号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来源:网站总编辑   字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志愿者协会,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团委、志愿者协会,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

  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是壮大志愿者队伍的基础,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志愿者的界定

  本通知中的志愿者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自愿通过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志愿者组织的成员,长期坚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二、志愿者注册的基本条件

  1、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2、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4、每年从事的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5、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须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参加与其年龄、智力条件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三、登记及注册机构

  1、湖北省志愿者协会为全省注册志愿者的注册审批机构。各市、县团委、志愿者协会,大中专院校的团组织、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注册登记机构。

  2、乡镇(街道)、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体等),经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展志愿者登记及注册工作。

  四、登记及注册时间

  1、每年的5月与10月为志愿者集中登记注册月,注册机构要定期、集中为新注册志愿者举行庄重的宣誓仪式;

     2、非集中登记注册月期间,注册机构应根据注册志愿者情况不定期、集中为新注册志愿者举行庄重的宣誓仪式。

  五、登记及注册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符合注册要求;

  3、初审合格,志愿者向注册登记机构缴纳注册费,注册登记机构为志愿者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4、每年的5月和10月下旬,各级注册登记机构统一将新注册志愿者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以电子档或书面稿上交省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登记审核;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审核合格志愿者人数向省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缴纳一定证章工本费(按成本价收取),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各注册机构在志愿者宣誓仪式上统一为注册志愿者发放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佩戴中国志愿者胸章。

  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被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不重新使用。注册证或胸章损坏、遗失的,应在当地团组织、志愿者协会进行登记,申请补发。

  六、建立档案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做好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共青团湖北省委办公室

  00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