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青联发 [2014] 47号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0日   字号:【

各市、州、县文明办、团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省驻外团工委,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部:

  为加强青年书香号创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书香号质量,推动青年书香号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工作实际,对《湖北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20141017  

  湖北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管理办法

  201410月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建设学习型湖北的意见》(鄂办发〔20123号)精神,在全省青少年中大力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在全省各级团组织和青年集体中开展青年书香号活动。为加强青年书香号创建管理工作,推动青年书香号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书香号是指在青年读书活动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充分引导青少年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先进文化,并有良好读书氛围,在全民阅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先进青年集体。

  第二条 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青年集体,具体范围是: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含重点建设工程)、大专院校、中学、农村村级组织(含合作社与专业协会)、街道社区、部队团以下建制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基层团组织和青年集体。

  第三条 青年书香号是各级团组织联合同级文明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命名的先进青年集体的专用名称,其它行业、系统和部门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第四条 为加强全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团省委联合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组成湖北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人员名单由各成员单位提出。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的基本申报条件为:

  1.有固定的读书活动场所。创建集体应建有读书室、阅览室等专门读书活动场所,也可依托文化站、图书馆、活动室等建立相对固定的读书活动场所,活动场所有统一醒目的读书活动标识。

  2.有稳定的青年读书队伍。创建集体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7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3.有明确的读书活动制度。创建集体应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和措施,有明确的读书活动目标,有详细的台账记录,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读书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保障。

  4.有丰富的读书创建活动。创建集体根椐青年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读书活动,并能将开展读书活动与开展思想引导、志愿服务、文明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与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引导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与正确引导青少年运用新媒体、理性开展网上舆论工作结合起来,确保读书活动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第三章评选办法及要求

  第六条 青年书香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市州级、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级、各大专院校级、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部、省驻外团工委系统级的青年书香号称号三年以内的青年集体,方可申报省级青年书香号。

  第七条 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各市州团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部、省驻外团工委团委应于每年年初报送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名单,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确认、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 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事迹优先原则,体现各行各业的代表性。

  第九条 省级青年书香号的申报主体如下:

  1.各地、各单位团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青年书香号创建、评选及省级青年书香号申报和创建工作。

  2.团组织关系在团省委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申报工作分别由团省委城市部和学校部组织申报。

  3.省直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分别由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组织申报。

  4.省司法厅团委、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部、省驻外团工委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省级青年书香号每年度进行评选表彰,具体程序为:

  1.申报创建单位:各地、各单位按照创建条件和标准对创建集体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在规定时间内将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确认创建单位: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报的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度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创建资格当年有效。

  3.开展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按照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要求,开展创建活动。拥有独立申报资格的团组织负责所辖范围内创建工作的指导、督办。

  4.启动评选:省青年书香号组委会办公室根椐各地、各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制定评选方案,按照创建单位总数差额确定当年度省级青年书香号评选名额,经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开展省级青年书香号评选工作。

  5.组织推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各独立申报单位按照评选工作要求从当年度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中择优推报省级青年书香号参评集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向省青年书香号组委会办公室推报参评。

  6.组织考评: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实地考核、听取反馈意见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省级青年书香号候选集体,报送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群众的投诉意见,要做到投诉有核实、有结果、有回音,对不符合青年书香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落选当年度省级青年书香号且同时符合第六条要求的青年集体可继续作为下一年度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青年书香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序号

  项目

  评先条件

  具体内容

  1

  申报资格

  创建年限

  被认定为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单位,从获得创建单位资格起,开展创建活动满一年。

  既有荣誉

  获得市州级、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级、各大专院校级、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部、省驻外团工委系统级的青年书香号称号三年以内的青年集体,并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

  2

  组织领导

  组织机构

  1.深入贯彻落实鄂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2.成立了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引领读书活动。

  3.组织召开全民阅读活动工作会议,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全面深入开展。

  3

  制度管理

  管理制度

  制定、下发正式文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与管理规范,有明确的读书活动目标,有详细的台账记录,读书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保障。

  计划安排

  制定并落实好全年读书活动方案与阶段性计划安排,建立阅读活动常态化机制。

  考评机制

  根据青年书香号创建标准与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与考评机制,青年书香号活动纳入本单位文明创建、绩效考核等体系之中。

  4

  配套设施

  设施配套

  有固定的读书活动场所。建有读书室、阅览室等专门读书活动场所,或依托文化站、图书馆、活动室等建立相对固定的读书活动场所,且活动场所面积在50m2以上,图书200册以上,征订报刊2种以上。

  队伍管理

  有稳定的青年读书队伍。创建集体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7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宣传氛围

  1.活动场所有统一醒目的读书活动标识。

  2.编辑制作全民阅读活动口号、宣传语并广泛推广宣传。

  3.利用本单位的网页、微博、微信、手机报、纸媒等各种宣传平台,及时发布读书活动消息。

  5

  活动特色

  规模范围

  1.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读书活动,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各项读书活动。

  2.参加读书活动人数占集体人数的90%以上。

  组织形式

  根椐青年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读书活动,并能将开展读书活动与开展思想引导、志愿服务、文明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

  总结推广

  1.及时总结好的读书经验做法并在本单位推广。

  2.发掘本集体的先进典型,号召集体内青年学习。

  6

  突出成效

  借阅频率

  1.图书室、阅览室利用率高,月借阅量超过100次。

  2.青年读书人均每月读书超过2本。

  成果应用

  1.发现并树立一批热爱读书的个人典型。

  2.总结推广能激发读书兴趣的好载体、好方式。

  3.读有所得,成员公开发表过与阅读相关的文章。

  社会影响

  1.在阅读活动中有重大贡献或优异成绩被上级单位表彰。

  2.阅读活动、先进经验、做法、典型被媒体报道,对青年读书起到良好的影响带动作用。

  7

  策划创新

  活动创新

  在活动组织策划、表现形式、运作上有创新点。

  形式创新

  服务方式创新和阅读设施创新。

  第十二条 省级十佳青年书香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原则上,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青年书香号,并能一直保持荣誉;

  2.事迹特别突出、工作业绩一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青年读书活动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扎实开展青年读书文化活动,在引导本地区、本行业青少年群体养成良好读书学习习惯方面,成效特别明显。

  省级十佳青年书香号的评选由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协同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青年书香号称号的集体,由团省委联合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文件表彰;获得省级十佳青年书香号的集体,由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表彰。

  第十四条 省文明办指导各地文明办将省级青年书香号纳入当地文明创建的考评体系,对获得省级青年书香号称号的集体或其所在单位及获得省级十佳青年书香号称号的集体或其所在单位在文明单位创建考评中给予适当的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将青年书香号评选活动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省级青年书香号集体成员,为省级青年书香号集体负责人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书香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负责制定活动相关政策,对全省各地、各单位创建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省级青年书香号不作为永久荣誉,从获得荣誉起三年内有效。三年期满,不得在公开场合悬挂牌匾,但允许作为荣誉保留。

  第十九条 省级青年书香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省级青年书香号称号的集体,应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牌匾。

  第二十条 按照“谁推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拥有独立申报资格的单位负责对推报集体进行监管、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青年书香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书香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左上角注明“××年度”,字体为黑体;中间为青年书香号或十佳青年书香号,右下角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

  3.字体颜色:青年书香号或十佳青年书香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州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各级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加强对青年书香号的日常监管。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书香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书香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青年书香号”牌匾。

  第二十三条 凡省级青年书香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取消青年书香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书香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7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青年书香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书香号应认真保管好青年书香号牌匾。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青年书香号创建和评选工作。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青年书香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2014-2015年度及2015-2016年度省级青年书香号的评选工作不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