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市县少工委建设的意见
鄂青联发 [2012] 14号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4日   字号:【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市县少工委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教育局、少工委,江汉石油管理局团委、教育局、少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少代会精神,全面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促进我省少先队事业蓬勃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市、县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少工委)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要求成立少工委

  市、县少工委是各地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市、县均须按规定成立少工委。

  1.少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构成。主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少工委的日常工作。少工委可实行双主任制或第一副主任制,由同级团、教两家分管领导或以上职务者共同担任主任,或由团委分管副书记(或以上职务者)担任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或以上职务者)担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一般由同级团委少年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处)负责人、少先队总辅导员担任。少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少工委办公室一般设在同级团委,与团委少年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少工委的日常事务。

  2.少工委委员一般可由专职少先队工作干部、基层优秀辅导员(含大队、中队辅导员及志愿辅导员)和相关部门(文明办、关工委、工会、妇联、科协、广电局、文体局等)的科(处)室负责人、当地热心少先队事业的相关人士(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知名记者,主持人,学校校长,企业家等)组成。

  3.市级少工委委员任期五年,县级少工委委员任期三年。委员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担任委员职务的,由该委员原推荐单位及时推荐递补,由市、县少工委全委会确认。

  二、切实履行少工委职责和任务

  少工委肩负着根据党对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职责。 

  1.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倡导和组织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富有时代性、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自主性、针对性的主题教育活动。

  2.落实同级团委和上级少工委制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少先队工作发展计划和措施。

  3.做好各级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4.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向同级团委汇报工作。

  5.负责基层组织发展、完善工作。

  6.定期对辅导员、少先队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研究青少年思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7.培养、发现和选树优秀少先队员、辅导员典型,推动工作开展。

  三、切实加强少工委制度建设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少工委制度建设,推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发展。

  1.议事制度。凡涉及少工委的重大问题和当地少先队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要由少工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少工委全委会、少工委主任办公会或少工委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少工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议事范围包括: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少工委主要文件、决议、讲话精神;讨论决定当地少先队工作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等。

  2.定期召开少代会制度。参照团代会届期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市级少代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县级少代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

  3.评比表彰制度。市、县少工委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集体的评选表彰,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形成制度、逐步规范。推荐优秀集体和个人参与上级少先队组织的评比表彰。

  4.考评制度。定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学校大队辅导员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要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大队辅导员反馈,并作为评定优秀集体和优秀辅导员的依据。

  5.经费保障制度。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将少先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各级团委要将不低于10%的团费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辅导员培训和少先队活动等要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少先队活动提供物质和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相互促进。

  6.档案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各类文件、活动简报、领导讲话、工作资料、队报队刊以及图片、音像、实物资料的日常管理,定期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归档,建立起完整的工作档案。

  四、切实加强少工委队伍建设

  要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素质全面的少先队工作队伍,推动事业不断发展。

  1. 配齐、配强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总辅导员可由团委工作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团组织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优秀大队辅导员通过挂职锻炼方式轮流担任等。从事少先队工作人员的年龄和年限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延续性。

  2.落实好辅导员的待遇问题。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辅导员工作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落实好辅导员的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工作量计算等待遇问题。要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之中,指导学校少先队组织对中队辅导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

  3.加强市、县少先队工作学会或少先队工作研究小组建设。调动新老少先队工作者和辅导员开展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吸纳社会上关心少先队教育的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新情况、少年儿童成长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少工委

  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