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青联发 [2011] 66号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字号:【

 

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

  为加强青年文明号创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文明号质量,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工作实际,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927日经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湖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是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联合同级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命名的先进青年集体的专用名称,其它行业、系统和部门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3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注重发挥青年作用,根椐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6、在本行业(系统)、地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两年以上,方可申评省级青年文明号;

  7、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创建集体联系1个社区(村)和1个非公有制企业或新社会组织,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文明共建等活动,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基层团的工作,服务青年成长发展,工作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市州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方可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六条 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往届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占比例需达到50%;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名单,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

  第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具体程序为:

  1、申报创建单位:各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团委在本系统(行业)、本地区有关单位中选取一批符合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条件的青年集体,作为本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向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申报创建。原则上,市州组委会不应申报行业(系统)所属单位;如确有必要申报的,必须征得省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基层创建单位,必须征得该青年集体所在地市、州级团组织同意。

  上一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继续创建下一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的,不需另行申报创建。

  2、开展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按照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各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团委负责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创建工作的检查、督办,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适时对创建工作进行抽查。

  3、启动评选: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根椐各系统(行业)、各地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制定评选方案,按照少于创建单位数确定各系统(行业)、各地区本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名额,经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开展本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

  4、组织推报:各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团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本系统(行业)、本地区评选届期之初已申报创建单位中择优推报省级青年文明号参评集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向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推报参评。

  5、组织考评:考评工作由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被确定为候选单位的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的投诉意见,要做到投诉有核实、有结果、有回音,对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 省级杰出青年文明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两届内获得过省级青年文明号,并能一直保持荣誉;

  2、事迹特别突出、工作业绩一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各项工作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扎实开展联系社区(村)、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工作,成效特别明显。

  省级杰出青年文明号和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程序相同。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将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十三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共青团湖北省委与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对全省各地、各系统(行业)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届次制,评选表彰当届有效,不永久保留荣誉。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省级青年文明号和创建集体中的团员青年,除特殊工作要求以外,应佩戴团徽上岗。

  第十八条 坚持“谁评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相应成员单位为主进行监管,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团组织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左上角注明“××年度”(杰出青年文明号牌匾左上角注明“××年度杰出”),字体为黑体字;中间为“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右下角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州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6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应认真保管好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青年文明号网站等。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和评选工作。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