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鄂青联发 [2012] 50号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   来源:网站总编辑   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团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220号)文件和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第九届20122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全面推动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活跃基层共青团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省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的重要意义

  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共青团工作是团的工作的源头活水。共青团切实履行四项基本职能,努力实现“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的目标,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关键在基层。只有在守住县级团组织作为面向基层的“桥头堡”的基础上,把“桥头堡”推向乡镇街道一级,进而带动村、社区的共青团工作,才能实现共青团工作的整体活跃。

  加强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是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推进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3月,省委书记李鸿忠在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时强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共青团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团委、财政部门要从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支持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制度性措施,切实加强对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财力保障,努力为基层团组织提供长期、稳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切实加强全省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

  1.积极发挥省级财政支持基层共青团工作的示范作用。根据省委提出“按照财政分级负担、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切实加强基层团组织工作经费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省级财政支持基层共青团工作的示范作用,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幕阜山区等四个连片贫困区县(市,不含市辖区)的乡镇(街道)()委,按每年各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县()乡镇(街道)()委,按每年各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切实加强市(州)、县(市)财政对基层共青团工作的经费保障落实。按照“财政分级负担,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在发挥省级财政示范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州)、县(市)财政对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的保障责任。市(州)、县(市、区)要在保障所属乡镇(街道)原有共青团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对于省级财政未予补助或补助不足2万元的乡镇(街道),由本级财政按照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高标准。

  3.采取争取社会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级团组织在安排团的经费时,要重点向基层团组织倾斜,要坚持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相结合,采取项目补助、争取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活跃基层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基层共青团工作保障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1.明确资金用途。省财政补助基层团组织工作经费为专项经费,直达县(市、区)团委,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团组织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自身实际,围绕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四项基本职能,重点支持推进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深入开展加强自身建设、培训基层团干部、青少年思想引领和文化建设、帮扶青年创业就业、培养选树青年典型、奖励支持村(社区)合作组织建设等团的重点工作,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

  2.严格管理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违规使用资金。乡镇(街道)团委要切实用好工作补助经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优先用于推进解决青少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活跃基层工作。

  3.加强督办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健全经费保障督办机制,建立资金管理台帐,切实将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经费筹措好、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团省委、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基层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推动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财政厅

  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