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贷款工作的意见武银营发【2007】160号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7日   来源:网站总编辑   字号:【

   各商业银行,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市科技担保公司,人行各支行:

     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的精神,积极鼓励我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武银营发2006126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的意见》(武银营发200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特点和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武汉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统筹管理。

     二、大中专毕业生个体或合伙创业的,依据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贷款额度、还款方式、财政贴息、二次贷款优惠政策及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等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办理程序见附件一。

     三、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认定,对具备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资格的,可比照武汉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规定,申请小企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每人5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

     四、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前,应与所吸纳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人事档案委托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并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二。

     五、本意见所称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具有武汉市常住户籍,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从受理申请之日近三年内(含应届)毕业的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若该毕业生尚有未结清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其他个人贷款,则需出具原贷款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书。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会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一: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附件二: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贷款办理程序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20071224

  附件一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

     1.有我市常住户籍,且所创办经济实体的地址在我市范围内;

     2.个体或合伙创业者,依法取得个体或合伙经营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从受理申请之日近三年(含应届)毕业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3. 若有未结清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其他个人贷款,则需出具原贷款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书。

     二、呈报材料

     从事个体或合伙创业的,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人事档案;

     3.《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的使用及还款计划(包括原有贷款的还款计划);

     7.《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8.《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一式四份);

     9. 第三方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大中专毕业生向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以上呈报材料;

     2.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分别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3.经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劳动保障局审查批准后,由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核实;

     4.贷款担保机构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风险防范措施等符合规定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并送经办银行;

     5.经办银行在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用途、贴息、还款能力等符合规定后,办理贷款手续。

     四、申请贷款须知

     1.贷款额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原则上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货款项目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范围执行;

     3.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一年);

     4.贷款利息: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5.还款方式:分期还款和一次性还款,由借贷双方商定;

  6.二次贷款:对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并按期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在第一笔贷款还清后可以申请第二次担保贷款,具体操作与第一次贷款相同;

     7.第三方担保人条件:所在公司必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4千万以上,本人在公司有较稳定的职业与收入,月薪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有本市常住户口、自有房产、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誉良好、单位效益较好、具有信用担保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经担保机构调查确认,可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已婚担保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章进行担保。原则上一名担保人只能为一名贷款人提供担保。 

                  

  附件二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贷企业要求

     1.合理的贷款用途和项目;

     2.相应的抵押或担保;

     3.良好的企业信用。

     二、资格认定

     1.认定材料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贷必须取得《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申请《认定证明》需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复印件;

     3)所接收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6)企业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7)企业支付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人事档案委托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证明;

     9)其他材料。

     2.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人事部门领取和填写《认定证明》一式五份,并报市人事部门;

     2)市人事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加盖行政公章,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送市财政部门复审;

     3)市财政部门对上述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后加盖行政公章,并留存相关资料;

     4)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凭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签章的《认定证明》在贷款合同上加盖贷款贴息专用章,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贷款审批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经办银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经办银行按照公司企业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贷款申请;

    2.申贷企业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开展信贷调查;

     3.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

     4.经办银行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担保法律文书,企业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办妥相应抵押或担保手续后,银行为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额度

     贷款额度: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根据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2.    贷款利息: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50%向企业贴息(含中央财政25%的贴息资金)。财政贴息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